在义与利的关系上,荀子提出“以义制利”,即以道德礼义节制人的利欲的基本准则。一方面,荀子认为,人的“好利”、“好声色”的自然本性是天生的。“性”的裨就是“情”,而“情”的表现就是“欲”。所以,人有求利欲望,这是性情的必然。他说:“性者天之就也,情者性之质也,欲者情之应也。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,情之所必不免也。”在荀子看来,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,人有利欲是十分自然而然的。只要是人,上至天子下至百姓,都有求利之欲,是不可能去掉的。
另一方面,荀子又认为,人的利欲是无止境的,社会财富却是有限的,人的利欲实际上难以得到充分的满足,因此人们对于利欲必然要有所节制。“以义制利”,才能调节人的利欲无限性与社会的财富有限性的矛盾。他说:“欲虽不可尽,可以近尽也;欲虽不可去,求可节也。所欲虽不可尽,求者犹近尽;欲虽不可去,所求不得,虑者欲求节也。道者,进则近尽,退则节求,天下莫之若也。”就是说,人的自然情欲,虽然不可能充分满足,但可以尽量得到满足;虽然不可能去掉,但可以努力加以节制。依靠礼义道德这些求利和节制利欲的规范,才既可能恰当地满足人的情欲,又可合理地节制人的情欲。
荀子“以义制利”的义利观,是其上面提到的“礼以养性”的道德价值观的一种体现。如前所述,荀子虽然肯定人有“好利”、“好声色”等自然情欲,但他同时又认为,人与动物的区别,是“人有气、有生、有知并且有义”。正是人“有义”,才能使人类“群居和一”,进行有序的社会生活。他指出:“义与利者,人之所两有也。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,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。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,然而能使其好义胜其欲利也。故义胜利者为治世,利克义者为乱世。”荀子“以义制利”的义利观,主张在以礼节欲的前提下“义利两有”,功利的获得以“一礼义”为条件,应当“先义而后利”。这样既克服了纵欲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,又避免了禁欲主义和“寡欲”说的消极倾向。荀子“以义制利”的义利观,显然汲取了儒家“见利思义”说、墨家“贵义”、“尚利”说、法家的人性自然“趋利避害”说等各种学术观点中的合理成分,在先秦诸子的义利之辩中,具有批判的总结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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